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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大学资政研究专项项目实施办法(暂行)(2014年)

时间:2018-10-19


 

湖大科字[2014]5号(2014529日发文) 

一、为认真贯彻《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<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>的通知》 (中办发[2011]31号) 精神,进一步落实《湖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发展战略(2012-2026)》,提升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服务能力,扩大社会影响,特设立湖南大学资政研究专项项目 

二、资政研究专项项目 资助对象为学校在职人员。 

三、资政研究专项项目 支持学校研究人员紧扣我国经济建设、政治建设、文化建设、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,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。研究成果应体现针对性、可操作性和创新性。 

四、已获得其他资助的项目,资政研究专项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资助。 

五、 资政研究专项项目经费使用按《 湖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 》执行,每项启动经费为2万元,总资助额度根据下表标准执行(按就高不就低原则,不重复资助)。 

序号  

成果形式 

认定级别 

资助总额 

1 

被国家社科规划办《成果要报》编发 

国家社科基金 

一般项目 

当年立项资助额 

2 

被教育部社科司《教育部简报(大学智库专刊)》编发 

教育部一般项目 

当年立项资助额 

3 

被湖南省社科规划办《成果要报》编发 

省社科基金 

一般项目 

当年立项资助额 

4 

受到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明确批示采纳和推广意见 

 

10 万元 

5 

受到现任中央政治局委员、国务委员、全国人大副委员长、全国政协副主席明确批示采纳和推广意见 

 

8 万元 

6 

受到现任国务院有关部委部长、省委书记、省长明确批示采纳和推广意见 

 

5 万元 

六、未立项但以上述形式形成的成果,按相应标准认定成果级别并拨付相应经费。 

七、获得立项但未能取得上述成果形式的,结项要求在CSSCI源刊及以上刊物发表2篇论文。 

八、资政研究专项项目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申报,申报者向社会科学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,由社会科学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,有争议部分报送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。 

九、学校在网站设置湖南大学资政研究专栏和编制《湖南大学资政研究报告》,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研究成果(涉密项目除外)。 

十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。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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